通 知
院内各单位:
《大连科技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科技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科技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 |
大连科技学院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
附件
大连科技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障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合作单位和学校配套的,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项目,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包括特色专业、学科建设、精品课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教育建设、创新团队、科研课题、实验室建设、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学生奖助学金、维修、购置和基本建设等项目,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由项目分管部门的校领导牵头,项目分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履其职,项目承担部门具体实施的全过程责任目标管理体制和机制。
管理职责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预算编制、审核和申报、执行预算的审批、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项目绩效评估。上级部门有管理办法按其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的,由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计划财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定管理办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执行。
各职能部门分管的项目分工如下:
教务处:本科教学质量与教改工程、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课程、教学成果奖、教学创新团队等与教学相关的上级拨款;
学科建设和科技产业处:科研课题、学科特色平台、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团队等与科研相关上级补贴;
实验中心:教学实验室、科研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与实验室建设相关上级补贴;
创新创业中心:创新创业计划等与学生创新创业相关上级补贴;
各二级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教育建设等与各二级学院自行立项的上级补贴;
人事处:人才引进、教师进修等与人才引进、进修相关的上级补贴;
学生处:本科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学生入伍补贴等与学生资助相关的上级补贴;
国际合作与交流学院: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外籍专家、国际会议资助等与涉外相关的上级补贴;
招生就业处:困难学生求职补贴学生创业、就业基地建设等与招生就业相关上级拨款;
后勤与资产处:购置项目、修缮项目、住房改革等与后勤保障相关的上级补贴;
基建处:基本建设项目与学校改、扩建建设相关的上级补贴;
其他部门:不在以上范围的项目,根据资金性质由校长或院长办公会确定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计财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投向及使用安排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六)各专项资金有专向管理规定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渠道等确定;
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组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组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为项目目标的实现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和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 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 计财处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配合计财处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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