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核报销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网管 发布日期:2018-12-14
大科院发〔2012〕19号
关于印发《大连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大连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业经大连科技学院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大连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参照《辽宁省教育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使用各种经费公派大连市(含瓦房店、普兰店、庄河等)以外城市的差旅费开支。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院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院级领导、教授出差可乘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火车软席与软卧、轮船二等舱(不含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二)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三)出差路途较远(出差目的地在1000公里以上的)同时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院主管副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四)教职工用科研项目经费乘坐飞机的不受级别限制,可在其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学生实习、调研只能报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不允许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人员可住单人标准间,住宿费限额为每人每天300元。
(二)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
(三)其他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同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以每天300元住宿费予以报销。
第十条 如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会议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目的地为县级市或县城以下城市的住宿费标准,按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的80%为上限额控制。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伙食补助
(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
(二)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培训费的。
(三)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四)超过出差任务的逾期天数。
第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到党校、干校、团校、其他学校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往返学校与学习地途中的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发放。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等支出,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等零星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培训费的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往返机场发生的出租车费超过公杂费标准的,如实报销。当日公杂费不再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到基层单位(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人员,报销时需提供有领导批准签字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复印、办公用品、招待等,不属差旅费报销范畴。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时,要求提供各报销项目对应的正式发票,各项费用分开列明,超标及超范围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的条件,自行乘坐飞机,票价高于火车硬座(硬卧)票价时,可比照火车票价给予报销;若遇机票打折,机票价格低于火车票价格时,则按照机票价格给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院领导应压缩随行人员人数。确因需要随行人员的,随行人员差旅费报销办法同院领导。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自带机动车出差的(仅限省内),公杂费减半发放。燃油及过路费按实际消耗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