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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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处:旅顺局 日期: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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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请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我局办理纳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凡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申报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资料 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您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1)直接到本局办税服务厅(周一至周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地址:旅顺口区和平街3号。 (2)采取邮寄申报进行申报。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邮寄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和平街3号 旅顺地税局征收科。 五、纳税咨询 您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登陆大连地税局网站(http://www.dl-l-tax.gov.cn) 的“办税服务”,下载申报表格、查阅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法规、申报流程以及疑难问题解答,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六、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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